邓永欢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来源:邓永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量:1862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杨小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砖石场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   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砖石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汉族,1  年1 月 日生,系原告之母,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被告人:龚小某男,  年8月3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小牛长回迁房

(此处不写被告的父母是因为被告父母已故。)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14日,原告杨小某与被告龚小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遭被告持刀刺伤。2014年4月14日20:30时,原告被送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就医。入院时情况为:“右上臂刀刺伤疼痛、流血3小时”,查体:门诊清创时见右上臂下段后方一横斜形长约2CM皮肤裂口,深达骨质,扪及肱骨骨皮质破损,肱三头肌部分离断,活动性渗学。经医院诊断为:右上臂刀刺伤,右肱骨开放性不全性骨折,右肱三头肌部分脱离。

因被告及其监护人分文未付,原告无力负担过重的医疗费,住院九天后于2014年4月23日出院。

2014年6月19日,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杨小某因外力作用致右上臂皮肤软组织裂伤伴肱骨不全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且造成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无端故意伤害原告人的身体健康,致使原告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经济上也受到了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外,责令或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杨小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小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

                                        2014年    

以上内容由邓永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永欢律师咨询。
邓永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29好评数1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1区财富广场7号22层13-1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永欢
  • 执业律所: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0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贵阳
  •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1区财富广场7号22层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