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多次盗窃 七旬老人被判刑八个月
作者:袁伟民 更新时间 : 2019-05-27 浏览量:3089
屡教不改多次盗窃 七旬老人被判刑八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刘毅)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犯盗窃罪一案,随着法官敲响手中法槌并庄严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宣告后,年过七旬的王某老泪纵横,手扶拐杖差点瘫倒在地,法警连忙将其扶起背上囚车,将王某收监送到湘潭市看守所羁押。
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王某搭乘公交车至韶山市杨林乡某村某购物中心,趁店内老板不注意时,采取将店内的烟酒槟榔等物藏入外套的方式实施盗窃十多次,共计盗窃店内槟榔26包、小郎酒4瓶、墨鱼约2斤、袋装小鱼2斤、硬蓝芙蓉王3条、三代白沙烟1条,经鉴定总价值1701.5元。
被告人王某,男,今年已年过70岁,曾于2006年因盗窃罪被其他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又因盗窃罪被其他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被减刑释放。此次因盗窃入狱已是王某三进宫了。
庭审中,法官问道:被告之前因盗窃被抓,为何现在仍要盗窃?王某答道:因为改不掉这个恶习了。法官当场训斥道,被告人王某,你曾多次实施盗窃而锒铛入狱,你家人为你赔付了不少钱,为此也丢尽了脸面,目前你的家人也不想理睬你了,为何你还不吸取教训,继续实施盗窃、继续危害社会,让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丢尽,难道你不觉得愧对家人、愧对社会!本庭此次真心希望你从此改过自新、好好做人。王某随后连连认错,并表示今后永不再犯。
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王某搭乘公交车至韶山市杨林乡某村某购物中心,趁店内老板不注意时,采取将店内的烟酒槟榔等物藏入外套的方式实施盗窃十多次,共计盗窃店内槟榔26包、小郎酒4瓶、墨鱼约2斤、袋装小鱼2斤、硬蓝芙蓉王3条、三代白沙烟1条,经鉴定总价值1701.5元。
被告人王某,男,今年已年过70岁,曾于2006年因盗窃罪被其他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又因盗窃罪被其他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被减刑释放。此次因盗窃入狱已是王某三进宫了。
庭审中,法官问道:被告之前因盗窃被抓,为何现在仍要盗窃?王某答道:因为改不掉这个恶习了。法官当场训斥道,被告人王某,你曾多次实施盗窃而锒铛入狱,你家人为你赔付了不少钱,为此也丢尽了脸面,目前你的家人也不想理睬你了,为何你还不吸取教训,继续实施盗窃、继续危害社会,让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丢尽,难道你不觉得愧对家人、愧对社会!本庭此次真心希望你从此改过自新、好好做人。王某随后连连认错,并表示今后永不再犯。
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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