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6
浏览量:5019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包括视听资料。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
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总体来说
偷录的录音材料
不能违背以下三个特定条件

①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②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③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另外
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
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


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以上内容由张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颖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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