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两年。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有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得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元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人死亡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