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亲子关系一般存在于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和婚生子女否认
之诉中。
(一) 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办案规则。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
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中,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诉讼时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自然人。但并非只要原告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均要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支持其主张。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亦拒绝做亲子鉴定,就一概要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推定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请求成立,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支持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