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放弃财产分割可否反悔
来源: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4
浏览量:2795

基本案情:

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育有一子小李。2018年4月21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

1.儿子小李随周某生活,儿子一切费用由周某承担;

2.双方婚后因拆迁所得房屋归李某和小李所有,周某对此房产放弃;

3.婚后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离婚后,李某支付了周某4万元。其后,周某起诉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其放弃房屋的约定,依法重新分割。周某称双方约定此协议的前提条件是李某答应在离婚协议以外另行补偿周某100万元,现李某只给付了4万元,并否认另行补偿100万元的事实,李某存心欺诈,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自愿放弃房屋”的约定,重新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在分割财产中明确约定房屋归李某和小李所有,周某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周某虽称当时因李某承诺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以外另行给付其100万元,其才同意放弃房屋的产权,李某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李某予以否认。故周某诉称李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难以采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

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不同,有更多的自治性,关于财产的分割并不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双方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可。关于离婚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1.离婚协议除了对常见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进行约定外,对子女探视权、以及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时如何处理等也应一并约定;

2.为了防止双方因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造成协议离婚未成时,出现一方不认离婚协议的情况,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进行对己方有利的约定;

3.夫妻离婚在签订财产分割的协议时,除了利益因素外,更多地受到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现实中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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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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