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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来源:赵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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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以上,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实践中要注意相关事实的认定,结合具体案情确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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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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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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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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