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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数据检索地役权纠纷法院裁判的那些案件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19-05-23  浏览量:1374

一、文章导读

2019年518日,笔者通过对无讼案例选择对地役权案由纠纷,共计检索出290篇裁判文书,本检索报告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文章观点来源于笔者统计分析,不能成为任何裁判依据。

二、律师报告

1、地役权纠纷案件地域分布?

答:根据检索地役权纠纷案件数据分析,裁判文书最多的是四川省共计45篇,最少的青海省是1篇,其中河南省是15篇,洛阳市是1篇。

2、地役权纠纷案件时间分布?

答:根据检索地役权纠纷案件数据分析,裁判文书年份最多的是2017年度89篇,最少的是2009年度一篇,其中2019年度4篇,2018年度41篇。

3、地役权纠纷案件裁判类型分析?

答:根据检索地役权纠纷案件数据分析,裁判文书判决156篇,裁定是134篇,从公开的数据显示,该类型案件可能庭前和解较多,故而原告撤诉,法院作出裁定较多。

4、地役权纠纷案件裁判观点分析?

答:根据检索地役权案件裁判文书,笔者选择部分判例解读地役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法官裁判观点。

案例一,约定预留通道未履行,诉求获得部分支持

1)案情简介

2016年67日,薛先生与A公司签订协议一份, A公司在商场广场院内薛先生永久开设三米宽出入口,A公司保证出行通畅,但协议签订后,A公司未履行地役权协议,在双方约定的通道处设立的车棚。薛先生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协议,开设宽三米高三米的出入口。

2)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A公司在其开发的财富广场北围墙上自原告宅基地由西边界向东8.5米处开设三米宽出入口,并保证出行通畅。

3)裁判理由

本案原、被告2016617日达成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地役权后,供役地人(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原告)使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其行使权利。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被告物权的限制。

案例二、侵犯地役权起诉拆除房屋被驳回,补偿2.4

1)案情简介

海先生三人与马先生、第三人A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海先生三人与马先生互为需役地人、供役地人,马先生在自己宅基地留出2米人行横道,A公司修建一条10米宽道路与其开发的创业街相连,马先生在盖房时未留出2米宽的人行横道,海先生三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拆除自家庄园南边的房屋,保留门前街道和人行道宽12米(街道宽10米,人行道宽2米),后第三人A公司提出与海先生三人相同的诉求,海先生三人变更诉求,要求马先生各补偿2.4万元。

2)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海先生三人各补偿8000元,共计2.4万。

3)裁判理由

地役权是指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或提高自己的不动产利用价值的他物权。本案当事人签订《市场路基兑换和约》的目的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利用和价值的提升,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是由约定形成的,应当属于地役权的范畴,故本案的应当认定为地役权纠纷。《市场路基兑换和约》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和约。被告马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自己的宅基地留出两米作为供役地使用,但其建造的四间房屋需要原告的供役地实现其价值,故三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供役地补偿的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第三人要求被告拆除其房屋,考虑到被告修建房屋花费较大,判决拆除有违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被告损失较大,不利于矛盾化解,基于以上考虑,对第三人要求拆除被告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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