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因不懂法律,她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损失惨重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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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经登记是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甲女与乙男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然而双方一直没有进行过户,之后因乙方在离婚后所欠的个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女方能解封房屋,要回自己的财产吗?


一、案情回顾


20071029日,甲与乙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071031日,甲与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刘*归女方,小儿子刘某归男方;上海市某某区的两套房屋归女方;公司股份乙21.125%、刘*21.125%、刘某21.125%甲16%,刘*的股份由女方代管”。但在此之后协议所涉的房屋产权及公司股份均未发生变更登记。协议中的两套房屋为甲与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其中某某路房屋产权登记在乙名下,**路房屋产权共同登记在甲与乙名下。**路房屋名下尚有银行抵押贷款,主贷人为乙。

乙因与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法院审理并于2013327日作出判决,判令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丙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对乙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生效后,因乙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故丙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某某路房屋及**路房屋。

甲在上述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异议,其主要理由是,在与乙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了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所有,仅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要求法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并中止执行。

法院执行部门对此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并于2014619日作出(********字第**号、*-*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甲提出的异议。甲遂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一、确认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上海市*********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属于甲;二、解除对前述两房地产的司法查封,停止对该房地产的执行。


二、分析说法


本案系争房屋是甲与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甲所有,这是乙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乙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乙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甲名下,故在乙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丙作为乙的债权人要求对乙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甲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三、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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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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