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在认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时,以下几种情况应注意把握。
1.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四个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确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标的违法、不确定、自始客观不能,那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将是无效的。
2.施工建筑队资质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关系。政府对农村建筑队的资质认证疏于管理,且对建筑队的行政规范处于空白状态,如何认定建筑队的资质,资质进行怎么细致的划分等均无依据可循,所以农村建筑队处于自发状态,或由一人雇用他人组织而成,或由多人合伙组织而成,只能是一种民间组织而已,不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施工资质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普遍存在,且是由于我国行政规范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所造成的,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行政规范和法律法规完善之前可认定无资质建筑队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合同形式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多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对房屋的建造质量、工期等约定较为模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不明确,但它的内容是合同双方都能理解、接受的,符合契约的一般构成要件,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承认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有效的。
4.合同的非程序性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建房处于无规划状态,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具有很大随意性的,没有政府建房审批,也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与现有的工程建设合同对程序性的强调截然不同,当然这是由于我国行政管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缺位造成的,在目前情况下为保护已经形成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可承认这种非程序性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有效的。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