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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丈夫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妻子能否追回?
来源:黄官漫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量:1717

    在当前婚姻家庭生活中,丈夫与第三者婚外同居且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购买豪宅、名车等情况屡有发生;作为妻子,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丈夫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能否追回?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进行深入了解。

    2001年6月6日,A小姐与B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A小姐发现B先生与C女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C女士多次向A小姐发短信骚扰其正常生活。2011年4月2日A小姐与B先生协议离婚,并约定B先生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A小姐所有。婚后A小姐才得知,B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30日转款52万元为被告C女士购买房屋,于2011年1月24日转款30万元为C女士购买了一台车辆。A女士认为,该两笔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B先生转出款项赠与C女士,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B先生与C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B先生与C女士返还购房款及购车款共计8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为:1.确认B先生赠与C女士购房款和购车款共计82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2.C女士向A小姐返还上述款项。

      黄官漫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制度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而非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上述案例中,B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A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和车辆赠与C女士,事后并未得到A小姐的追认,故该赠与行为应当为全部无效;赠与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C女士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鉴于B先生与A女士离婚时约定全部财产归A女士所有,故C女士应将B先生赠与其的购房款和购车款共计82万元全数返还给A女士。

实践Tips

         根据司法实践,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赠送情人,亦并非所有财产都必须返还。如并非大额财产、价值不大的项链、手表等普通礼物,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返还;但若所赠物品涉及重大财产,如车子、房子等,显然已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亦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利益,丈夫赠与情人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官漫律师】

执业于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及继承、股权及公司、民商事诉讼

擅长诉讼策划、诉讼调解及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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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官漫
  • 执业律所: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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