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
职工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
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
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
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
事项,根据
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
条例规定的工伤
待遇等有关
费用由该用人单位
负担。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
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