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王与李某某共同成立A公司,老王出资100万,因为李富贵声称他有资源所以的50万是认缴的并未实缴,由于老王投了钱非常重视该项目,非常努力经营一年公司效益颇丰,而李富贵声称的资源根本没有到位。
因此老王心里很不爽,觉得被李富贵忽悠了,不想给李富贵分红。李富贵哪管这些,看到公司获利,眼睛就红了,直接起诉公司至法院。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向李富贵分红,裁判的要旨是:在股东身份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股东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
而从我们“合股律师”看来该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前期的股权设计规避,让贡献者与公司获利相匹配,促进公平合理和企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