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林律师亲办案例
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也被认为符合了公共利益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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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也被认为符合了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某市房产管理局向某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杨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某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某市规划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某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某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某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某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某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某其后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某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某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某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某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评  析:

土地征收的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因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公共利益”的概念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应结合征收目的、使用主体和公共用途的效果予以判断。本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体现了以人为本,故涉案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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