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产瘫斜颈医疗事故过错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9
浏览量:3186

产瘫斜颈医疗事故过错
原告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服务中心赔偿俞,,各项损失623433.6元(医疗费92805.7元、残疾赔偿金29156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护理费88706元、误工费(锻炼571319元、看病31899元)、营养费1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交通费28731.5元、鉴定费2450元、住宿费29896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合计623433.6元(1206867.2元×50%);2、,,服务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8年11月13日,俞,,之母郑某因临产入住,, 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二人民医院”)。2008年11月14日0:42am俞,,出生,8:00am儿科医生查房发现俞,,右臂肌张无力,后经上级医诊断为:完全性右产瘫、左斜颈。2010年5月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第二人民医院在对俞,,及其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俞,,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俞,,受伤后,一直在全国各家医院奔波治疗,花去了大量的医疗及差旅费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当庭增加医疗费1429元,住宿费2020元、交通费1403元、误工损失1642元,共计6494元。现要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629927.6元。
被告,,服务中心辩称:1、俞,,主张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用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俞,,该部分诉讼请求;2、2011年之前住宿、医疗、交通费用已经由法院处理,不应该重复赔偿。2013年4月3日以及之后是治疗俞,,桡骨头再脱位的伤情,与,,服务中心没有关系,相应发生的住宿、交通费也应由俞,,自行承担,同时,俞,,主张的住宿、交通费用应与门诊治疗时间相对应;3、,,服务中心已支付20000元费用,应抵扣俞,,的赔偿款;4、伤残鉴定必须在治疗终结后才能做,俞,,的治疗并未终结,不具备做伤残鉴定的条件,故应驳回俞,,主张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俞,,提供的证据1、2、4、6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对证据3的住宿费、交通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对医疗费真实性部分予以认定;对证据5中医疗费、住宿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对交通费的真实性部分予以认定;对证据7、8的真实性部分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1月13日,俞,,之母郑某因临产入住第二人民医院,入院产科检查记录:估计胎儿大小为3000克;临产。院方就住院分娩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书面告知郑某及家人并征询意见,经郑某签字同意后上台接产。2008年11月14日O:42am俞,,出生,出生体重4250克。该科分娩记录:巨大儿;羊水II污染;外观无畸形。护理记录:2008年11月14日8:OOam儿科医生查房,新生儿右臂肌张力无。新生儿产后记录:巨大儿,呼吸平,前囱平软,右臂肌张力无,心、肺、腹、脐(一)。第二人民医院发现俞,,右臂肌张力无时,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遂于2008年11月15日建议俞,,父母将俞,,转至上级医院诊疗。2008年11月16日俞,,前往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完全性右产瘫、左斜颈。2009年9月22日,俞,,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第二人民医院的申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628号鉴定:第二人民医院在对俞,,及其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俞,,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45%-55%。2010年10月15日,本院做出(2009)瑶民一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认定:俞,,臂丛神经损伤难以排除医院在助娩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可能;俞,,母亲郑某系经产妇,产程进展较快,宫缩较强,其自身的不利因素,也有可能导致肩难产及臂丛性神经损伤的可能;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较为合理。


,,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第二人民医院现已更名为,,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已赔偿俞,,14618.21元。
庭审中,俞,,放弃要求,,服务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2915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护理费88706元、误工费(锻炼571319元、看病33541元)、营养费124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245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俞,,之母郑某在入住第二人民医院分娩时,医务人员应当向郑某说明在产程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医疗措施以及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根据本院(2009)瑶民一初字第3099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按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因第二人民医院已更名为,,服务中心,第二人民医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服务中心承担。故,,服务中心应赔偿俞,,75506.42元(151012.34×50%),鉴于,,服务中心已赔偿14618.21元,现,,服务中心尚应赔偿俞,,60888.21元。,,服务中心部分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俞,,60888.21元;
二、驳回俞,,其他诉讼请求。

产瘫斜颈医疗事故过错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点击这个页面顶上的咨询我,点开以后。点击继续咨询该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