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骨折术后脑梗医疗事故过错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9
浏览量:3437

骨折术后脑梗医疗事故过错
郑,,(志)向本院提出
在关沙路10公里800米处摔倒,摔倒后被亲属送往,,县中医医院救治,被告于6月23日20时收诊入院,经相关科室全面检查后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进行对症治疗,期间被告方医师不断电话告知原告亲属,需手术治疗。原告家人经咨询其他医师,有医师说可以保守治疗。家人考虑原告年事已高,能够不手术就不手术,尽量保守医治,在被告方医师的多次要求并劝说下,我们对于手术不再反对。6月28日,医院排除一切手术禁忌,做手术前的准备工作,6月29日,行手术治疗。手术做完,我们被告知:郑,,现神志不清,右侧半身不遂。我们当即转入

市人民医院救治,该院医师告诉我们,郑,,这情况根本不能手术,经过市人民医院一个月的治疗,情况也未好转,医师说郑,,就这样了,难以苏醒,建议回当地继续治疗。我们只好于7月29日又将郑,,带回到,,县中医医院继续治疗。一个多月来,患者仍未醒来,没有意识反应。原告一家为其治疗已花去近20万元,早已债台高筑。郑,,因摔伤致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入院治疗,被告因未完全排除手术禁忌,草率操刀,直接导致郑,,右侧半身不遂,心律失常,至今未醒,将在床上度过余生,且须全部护理依赖。2018年1月23日,

司法鉴定所对郑,,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日常生活能力量表示明显功能障碍。2018年2月11日,郑,,的伤经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县中医医院对郑,,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损害);2、被鉴定人郑,,脑梗塞和左下肢动脉栓塞疾病与,,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的参与度评定为75%;3、被鉴定人郑,,因医疗损害导致脑梗塞,遗留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评定为(二)级伤残;其因医疗损害导致左足趾全部坏死、遗留左足趾功能全部丧失,评定为(九)伤残;4、被鉴定人郑,,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被告对于原告受到的损害负有医疗过错,医方依法应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的75%。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县中医医院辩称:一:对原告诉称的医疗损害事实和损害赔偿的参与度,答辩人没有异议,答辩人愿意依法进行赔偿。原告受伤到答辩人处进行救助,依照程序为其做相关手术,原告本身有心脏病一些问题,对手术前进行了特别讨论房颤问题,手术中出现的问题,作为县一级医院现有的医疗水平、医疗设备,客观上是存在的。
二:对原告要求各项民事赔偿答辩如下:
医药费:原告医药费总额为:首次在中医医院医药费为:5180.9元,

市人民医院医药费为:102306.22元,合计:107487.12元。
交通费8000元过高,原告到

市人民医院住院、再次回,,县中医医院住院及鉴定,差旅费至多1000元;原告举证的交通费发票都不是原告的,因此原告主张8000元交通费没有依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合计为226天,按30元每天计算,合计为:6780元。
营养费:原告实际住院合计为226天,按30元每天计算,合计为:6780元。
护理费:①住院为226天,每天按121.5元,计27459元;②出院后护理依赖期间护理费:鉴定日原告已满67周岁,护理依赖期间的护理费(20-7)×34264=445432元。
误工费:原告首次在,,县中医医院住院时已67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仅原告没有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证据,而且也没有可以劳动而获得收入的相关证据,并且原告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房颤,也不可能独立劳动,同时原告多处骨折也应休息,故不应计算误工费。
伤残赔偿金:鉴定日原告已满67周岁,11720元×13年×92%=140171.2元。
精神抚慰金:原告为2级伤残,应为45000元。
住宿费:原告住院已存在住院费,不存在住宿费。
营养配置费:已存在营养费,营养配置费没有法律依据,故不能计算。
鉴定费:2400元,原告如有鉴定发票予以认可
以上合计:782689.32元,按鉴定75%的参与度,院方承担额为:782689.32元×75%=587016.99元。
另外:①院方支付了7000元鉴定费,原告应承担7000元×25%=1750元;②原告再次到,,县中医医院医疗,为其垫付了医药费78239.24元,原告应承担:78239.24元×25%=19559.81元。
综上院方承担赔偿的数额为:587016.99元-1750元-19559.81元=565707.18元。
三、原告治疗终结后,应持医药发票办理医保报销手续,报销后未报销医疗费才能作为院方按鉴定参与度75%来承担。
以上答辩,请法院依法采纳,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被告述称和辩称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郑,,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6月23日20时入住,,县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018年2月11日,郑,,的医疗损害伤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县中医医院对郑,,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损害);参与度评定为75%;评定为(二)伤残和(九)伤残。
本案争议的焦点:1、郑,,诉请的误工损失22560元能否支持;2、郑,,的出院后护理依赖期间是20年还是13年;3、郑,,的残疾赔偿金是按13年计算还是按14年计算。
本院认为,郑,,受伤时已近67周岁,定残时已过67周岁,且因交通事故全身多处骨折入院治疗,故其要求的误工损失22560元,本院不予支持。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郑,,出院后护理依赖和残疾赔偿金年限应按13年计算较为适宜。郑,,的各项损失计算为:1、医药费107487.12+2000=109487.12元;2、住院期间护理费226天/121.5=27459元;3、出院后护理费13年/34264=445432元;4、营养费226天/40=904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26天/40=9040元;6、残疾赔偿金13年/12758/92%=152585.68元;7、精神抚慰金45000元;8、交通费酌定2000元;9、住宿费酌定1000元;10、鉴定费2400元,合计803443.80元,,,县中医医院应付此款的75%,计款602582.85元。,,县中医医院垫付的费用:1、医药费78239.24元;2、鉴定费7000元,合计85239.24元,郑,,应付此款的25%,计款21309.81元,两项相比,,,县中医医院应赔偿郑,,各项损失共计581273.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郑,,各项损失共计581273.04元。
二、驳回原告郑,,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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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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