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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合同
来源:时佳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1113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根据《合同法》、《公司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权激励方案》,甲乙双方就XX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为    公司,注册资本    元。甲方出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授权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    %股权。


第二条  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为两年。乙方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三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  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乙方不具备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的除外)。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    %股权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    %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XX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为两年。乙方在行权期内未认购甲方股权的,仍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仍不认购股权的,则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有预备期的分红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行权。


第五条  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在行权期间,乙方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  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乙方被公司聘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度净资产收益不低于    %,每年实现净利润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甲方对乙方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由甲方董事会制定。


第七条  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含预备期及行权期)之前,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因此致、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XX公司章程》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执行职务时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瞎话负有直接责任的;


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八条  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    ,即每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    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不超过   。


第九条  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  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乙方转让股权时,甲方股东有有限受让权;


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内(含)转让该股权的, 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


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甲方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若,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免责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律签订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政策等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时,甲方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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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时佳乐
  • 执业律所: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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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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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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