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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雨夜送货坠车身亡 事故地村委会担责20%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19-05-13  浏览量:1676

     中国法院网讯 (王楠)  货车司机张先生在雨夜路过一个上方有电线的空地时,为了避免货车顶部与电线缠绕,下车调整电线,却不幸坠车身亡。张先生的亲属将货物的所有人家具公司、电力公司以及事故所在地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八十余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村委会赔偿张先生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余元。
  张先生驾驶重型货车为被告家具公司运输物品,事发地正在下雨,在张先生驾驶车辆驶出被告家具公司大门后,因门口架空电缆和车辆整体高度问题,其爬到车顶调整,在此过程中,门口架空电缆产生火光,张先生从车顶跌落,经抢救治疗2天后去世。张先生驾驶车辆登记高度为3.3米,其亲属主张事发时车辆装满货物的高度为4.1米。经法院现场勘查确认,事发地点位于家具公司的大门前。门前电线杆架有三排线缆,其中最高处为高压线;中间处为380V低压线,高约5.3米,为裸线;最低处为弱电线,高度在3.8米至3.9米之间。事发地点的电缆及电线杆没有任何危险提示标志。
  法院认为,张先生死于因触电或因电缆产生火光后惊吓导致其跌落在地造成颅脑损伤、脑疝等。导致张先生跌落受伤的线路系380V低压线,并不属于高压线路。被告电力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方主张张先生与被告家具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因张先生作为专业的货物运输司机,且在事发前已经为被告家具公司运输过四次,其对车辆的行驶情况及货物转载情况应当具有注意义务,且事发时,车辆已经驶出被告家具公司厂区大门,故该家具公司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下雨时爬到车顶调整电线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但其未尽注意义务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张先生作为专业的货车运输司机,应该对其驾驶的车辆符合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尽到管理义务,在车辆事发时,车辆整体高度超过4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事发地点的电力设施属于被告村委会所有,因该电力设施不符合相关电力行业标准,架空的线路设施存在瑕疵,且没有警示提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张先生承担80%的主要责任,由被告村委会承担20%的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张先生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余元。
  货车司机在工作中劳动强度大,为了获得高回报,屡有因超重、超高、超速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该案中张先生就是因货车超高引起的悲剧,希望广大货车司机朋友,遵守交通管理规定,避免出现类似事件,不要给家人留下永久的伤痛。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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