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人无股权不富”。因为如果你去观察那些最有钱的人,会发现他们的核心资产都不是现金,而是股权。在这个万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想要发家致富,除了买房外,速度最快的就是创业了。
但创业往往会遇到一个问题,有些人很有能力,但没有钱出资,但基于双方对自身资源的考量,你必须给他们股份,甚者让他们做大股东,但公司法现有制度下规定,如果是非货币性出资必须满足可评估作价与可依法转让两个条件。
但如果创业者拥有的资源是创意、人脉、经验等资源,你可能不单必须要允许其以此出资,甚至还要给对方较多股份,在现行公司法下能实现这个目的吗?该怎样实现呢?
1、创意、人脉、经验等能否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创意、人脉、经验等不满足“可用货币估价”与“可依法转让”两个要件,故不可以以此出资。
2、现行《公司法》下,如何实现不出资但占大股份?
公司法对出资形式有要求,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全体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并不一定要和持股比例相等。换言之,创意、人脉、经验等经营资源虽然不能出资,但这些经营资源可以在双方协商时影响持股比例。
例如:甲和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全部出资100万由甲投入,但乙占70%股权。如果直接在公司设立时的工商备案章程中约定,甲出资100万,乙出资0,甲占股权30%,乙占70%,有些工商局可能不允许对对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为了实现甲乙股东关于此股权比例的特殊安排,有以下两种可供参考的模式。
1)先由乙注册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并认缴出资,后乙将30%股权以70万卖于甲,后乙用所得70万出资,甲再向公司出资30万。
2)公司设立时直接工商备案章程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出资30万,乙出资70万,甲占股30%,乙占股70%。公司设立后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有甲负责全部出资,股权比例维持甲30%,乙70%不变。
第一种方案,完全满足公司法要求,但30%认缴出资的股权实际价值为零,却卖70万,产生了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x20%=14万,考量到未来的税务成本,本人不推荐。相比之下,第二种方案因并未转让股权,一般不会产生税务成本。决议效力也没问题,虽然通过股东会决议,把出资的责任全部归与甲,但这是双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的综合性判决,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就是有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