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崇锦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包崇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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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高某于2010年5月到被告云南某公司工作,被告于2017年6月起为高某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高某于2018年9月以被告未缴纳社保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答辩中提出本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焦点问题:被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观点:本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入职被告处,被告于2017年6月起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于2017年8月起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在原告于2018年9月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止,被告仍未为原告缴纳齐全社会保险,故原告案涉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笔者对法院裁判路径的分析: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自始至终均未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3项的规定,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很长,而单位只是短期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此种情况下考虑到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法院倾向于支持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一般也不会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期用人单位打算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时,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好补偿社保金额后,再签相关的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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