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总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总包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分包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收受分包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分包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工支付的费用。
四、总包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总包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分包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总包方工作人员不得向分包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总包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分包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应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总包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分包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总包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分包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总包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场所。
十、分包方不得为总包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分包方如发现总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总包方领导或者上级单位汇报。
十二、总包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分包方进行报复,总包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分包方,要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三、总包方发现分包方在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总包方工作人员,总包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分包方工程合同造价的1-5%的违约金。由此给总包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总包方单位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