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璐律师亲办案例
因同居关系而主张“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施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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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同居生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没有民法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为,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一般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这种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的手术,基于公平原则,男方应分担一些手术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问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杈,如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同居关系而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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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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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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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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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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