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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约定不明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量:1909

一、出资性质约定不明

1、  对“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否资本公积,要根据投资者投入资金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作出判断,如果其是作为超出注册资本的股本溢价投入,可以认定作为资本公积的目的投入,而如果其是以登记为注册资本为投入目的,在尚未完成登记时,不应作为资本公积,而应认定为出资。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出资并非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登记为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股东实缴到公司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资产。 

2、为保障公司资金融通和市场主体活力,法律并未限制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更未规定凡是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超过注册资本的资金均应作为资本公积金不得返还,股东有权选择以提供借款的形式或者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形式向公司投入超过原注册资本的资金。



二、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依据


      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以以下几方面事实作为依据:
1、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社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2、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3、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审判实践的重要依据。

4、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某些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违法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三、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62条规定了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那么,股权转让价格能否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因公司股份的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品竞争能力以及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故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份的价值不能按照交易习惯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或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股权转让价格之确定,可有多种法律之方法,其中当事人约定之价格应当优先遵循。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合理的认定;当存在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和多种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依据时,不能简单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判断双方的股权转让价格,而需要探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股权转让双方未对转让价格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结合公司章程及同时期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对股权转让价格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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