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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期间致人损害,由谁承担雇主责任?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量:7693

高法观点

导读:劳务派遣是劳务用工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特殊之处在于其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此,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对他人造成侵权的情况,其雇主责任的承担也与一般的用工关系有所不同。本期小编收集了相关裁判实例、专家观点及法律依据,为读者研究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大法官观点

关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即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是目前劳务市场中用工制度中的一种形式,为接受派遣的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劳务派遣中,多数情况下工人的保险、工资均由派遣单位来发,也有一些情况下工人的保险、工资由派遣单位委托接受派遣的单位来发。例如,一些保安公司,其责任是培训合格的保安,然后将其派遣到各个单位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安执行接受派遣单位的指令,在将一群到公司捣乱的人驱逐出去的过程中把人打伤,此时应当由谁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呢?答案是应当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责任。

因为,案例中的保安是在执行接受派遣单位的意志,按照接受派遣单位的指令,把这些来公司捣乱的人轰出去,此时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责任。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呢?例如,有些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培训月嫂,教授如何带孩子、伺候生产和坐月子的妇女等知识和技巧,月嫂由于接受的培训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其在给小孩洗澡时把小孩的手弄折了。这种情况下,侵权损害责任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因为案例中月嫂是按照培训时教授的操作方法来给小孩洗澡的,因此应当由存在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观点

1.劳务派遣单位对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的用人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使用和具体的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工作人员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本条(《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首先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能全部赔偿的,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赔偿。用工单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在用工单位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侵权人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用工单位财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剩余的部分才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仅在自己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补充责任既包括顺位的补充,也包括赔偿数额的补充

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即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中顺序的规定至关重要,其目的是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

实体意义上的补充是指补充责任的赔偿数额是补充性的,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侵权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侵权补充责任人仅就在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受害人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之无关,即负有限补充责任。

根据本条(《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直接责任人显然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而补充责任人则为劳务派遣单位。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应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侵权——肖新建与李海兵等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劳务接受单位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侵权,应由劳务接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中,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白某诉某支行、某分行、某保安公司、焦某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要旨: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起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由劳务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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