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亲办案例
忠诚协议,实乃鸡肋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浏览量:2370

   引言

    ***东在米国出差期间发生疑似婚外情,奶茶妹妹章泽天大度原谅;李小璐与PGone“做头发”“夜宿门”,贾乃亮无奈,甜馨无辜;杨幂刘恺威于冬至官宣离婚,而刘恺威曾被曝与王鸥彻夜共处一室讨论“剧本”;当当网联合创始人李国庆曾表示“婚外性伤害低”......

    娱乐圈之乱,我们凡人根本无法参透,但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在面临婚姻关系时,总是期待中夹杂着恐惧。虽说有美好如贾静雯修杰楷般的神仙眷侣,但也有人的婚姻总是不断出现狗血剧情。如何限制婚姻中另一半出轨,又或者另一半出轨后如何能及时止损或得到补偿,众多已婚人士选择“夫妻忠诚协议”来实现上述目的。但是,“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到底能不能实现?到底能不能保护忠诚一方?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

    《婚姻法》4条规定:“【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典型案例:

    一、以离婚为条件的忠诚协议诉讼案例

    不支持:

    韩某(女)与许某(男)于婚后签订了《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均表示,自领取婚姻登记证后,不曾也不会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及暧昧及嫖娼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婚后财产。”后韩某发现许某与他人有婚外情行为,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财产,许某当庭表示不同意。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高民申字第111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许某存在影响夫妻关系的行为,但该协议系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许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韩某要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部分支持:

    仇某(男)与张某(女)于婚后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不得有一夜情发生......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后张某发现仇某有婚外情行为,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协议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协议中关于违反忠实义务要承担的财产责任过于严厉,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仇某生活困难,而张某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内容履行。关于赔偿部分,张某仅主张了5万元赔偿金,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二审案号:(2013)宁民终字第2967]

    支持:

   20139月,贡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5月,杨某起诉贡某要求婚后财产包括股权及房产全部归其所有。经查:20099月贡某做出保证:如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后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外情并生育一男婴。法院判决房产归杨某所有。贡某不服,提起上诉及再审申请,均被驳回。法院认为:贡某的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系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属有效,贡某违反所作承诺,故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所有。

    综观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支持的程度各有不同,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不以离婚为条件的忠诚协议诉讼案例

    关于婚内忠诚协议能否单独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故能够找到的案例少之又少。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1、不能单独起诉要求履行:因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属于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离婚诉讼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

    2、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法律未明文规定不能诉讼,不应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承认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起到惩罚过错方,挽救婚姻的作用。况且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不能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系以离婚为前提就否认忠诚协议的可诉性。

    笔者分析:

    (一)忠诚协议到底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2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反对者认为:《合同法》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忠诚协议系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并且我国合同法是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蓝本制定的,商事色彩过于浓重,不应适用于身份关系更加重要的忠诚协议。

    支持者认为:忠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如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的部分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应当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加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房产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186条的规定处理,更加说明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部分是可以适用合同法的。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婚姻领域与合同法并非完全格格不入,二者有交叉。既然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忠诚协议为何不可呢?

    (二)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民法总则》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规定,也不构成《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双方均应当遵守。但是法律其实是利益平衡和资源分配的艺术,司法实践中为均衡各方利益而做出的部分支持或部分不支持的判决,也是民事领域公平原则的要求,并非否定忠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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