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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那些事儿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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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军婚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以及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

二、军婚的前世今生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制度起源于民国时期的红军革命根据地,当时由于婚姻自由理念的兴起,整个社会的婚姻制度、婚姻观念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为了不分散战斗中军人的军心、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中共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条例、草案,均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其中1931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19344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也明确了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之后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等都有类似规定。

    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4.13),其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2001年修正之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除了《婚姻法》之外,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这一规定将破坏军婚上升到了犯罪的高度,是民事制度的有力保障。

三、军婚的实施现状

    由此可以看出,从民国的革命时代到现在,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一脉相承的立法精神,不可否认,军人家庭的稳定是关乎军队稳定、国家兴亡的大事,尤其是在战争年代,对军人的婚姻家庭实行特别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合乎实际需要和时代特点的。

    但随着国家进入和平发展时期,《婚姻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仍然将军婚保护制度规定其中,以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来维护军队的稳定,就出现了权力失衡的状态,因此,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时对该制度爆发了激烈的存废之争,最终由于种种考虑,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废除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只是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谓“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也就是说,除了现役军人有这三种情形之外,都不构成重大过错,现役军人的配偶要离婚均得经过同意,否则无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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