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房产新政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出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