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及相关规定
来源:寇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5
浏览量:801
一、名誉与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二、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后果地予以轻率发表,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或应该预见到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这种行为。 

  2、 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法律特征: 

  1、侵害对象是特定人。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文学作品中,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使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 
  2、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观上,行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4、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社会评价降低。 

  5、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损害程度,是判断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 
  四、目前,我国法律对名誉权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 

  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以上内容由寇建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寇建国律师咨询。
寇建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8好评数20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广场商务楼A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寇建国
  • 执业律所:
    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4*********08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广场商务楼A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