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答:我们认为银行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其参加诉讼。对于银行因无法得知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已经被法院受理而难以主动参加诉讼问题,在实践中可以由买受人在起诉出卖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依法通知按揭银行。如果买受人没有通知银行,则可由法院告知银行,其有权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其为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与上述观点一致。
相关法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相关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京01民终9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