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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问题

作者:英利所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19-04-24  浏览量:47

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承包方要求流入方返还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时,流入方往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进行抗辩,而承包方则为双方之间属于代耕或者转包关系。对此应当如何认定?由于在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多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多是由流入方负担附着于土地上的税费,并由流入方向发包方直接缴纳。因此,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应当从保护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角度从严把握。实践中虽然出现了发包方将争议土地在纳税卡等资料中登记在流入方名下的做法,这仅是发包方的一种习惯做法或者不规范做法,不应理解为发包方的同意或重新发包行为。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后,家庭承包经营权依法获得物权方式的保护,承包方可以自主流转,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通常认为仍实行传统的债权保护模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法律规定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才可以自主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转让无效的,应认定流转合同无效。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无须发包方同意,合同即可依约定生效。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或发包方事后未追认,发包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认定无效。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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