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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违法建筑的处理
来源:王正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5
浏览量:318

离婚时违法建筑的处理


作者:王正涵 律师



【概览】违法建筑是合法性尚不确定的建筑物,法院观点总体上是不主动确认其权属合法性(参阅案例一),一般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判决其使用权,但暂不分割(参阅案例二),甚至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参阅案例三)。但违法建筑因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参阅案例四)。


【商榷】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违法建筑毕竟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其合法性与否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变现这部分违法建筑?一般而言,违法建筑被征收后的补偿款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违法建筑在征收前是“违法”的,而征收后补偿款为什么就成了“合法”的呢?这里存在对同一建筑物及其转化价值的合法性认定在征收前后的不一致性,似乎值得商榷。征收前如果一栋楼是违法建筑,具备违法性,为何征收后其财产就成了合法的?这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较为牵强的解释是认为征收环节包括对于建筑物的认定,在认定环节征收人有权对于违法建筑分类予以处理,但那属于行政法范畴,不在笔者专业领域之内。


参阅案例一:

陈*诉陈**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违章建筑的,属于不合法财产,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夫妻一方明确表示放弃违章建筑所有权的,并要求对违章建筑下共同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号


参阅案例二: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虽然被登记在房产证中,但是基于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

案情:黄**与沙**原系夫妻关系。沙立夫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判决准予其与黄素珍离婚,黄素珍对该判决不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离婚后财产分割所涉诉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该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2455号)中载明的权利人为黄**,住宅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违章建筑91.5平方米。黄素珍与沙立夫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黄**与沙**对诉争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因违章建筑记载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亦属于黄素珍与沙立夫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房权证中载明的违章建筑归黄素珍使用,由黄素珍支付沙立夫房屋折价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中的违章建筑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一方面因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且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已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黄素珍与沙立夫作为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有权对该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但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无法进行流通交易,其价值目前尚难确定,现在分割对双方当事人均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对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部分暂不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使用。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再分割。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卷第380页以下。


参阅案例三:

冯**、张**与张***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违章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其对该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025**号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


参阅案例四:

黄**诉莫**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包含违章建筑的,在违章建筑合法化之前,当事人对其的“所有”只是事实上的所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法院不应分割违章建筑所有权,但可以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因使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分割。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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