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惠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约定效力如何
来源:韩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3
浏览量:551

1、 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2、 这类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不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

3、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4、 一般说来,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远远超出这种底线的话,可能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妨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以上内容由韩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韩惠律师咨询。
韩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18好评数3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惠
  • 执业律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60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