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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女职员怀孕也能遭违规处分?女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
来源:于帅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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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1120报道,近日在石家庄市总工会的介入下,该省大型商业银行终止了女职工怀孕审批制度,同时,涉事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得以保障,此前被侵权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也得到恢复。

其实在实践中,很多银行和其他企业也有类似规定,甚至有些银行会限制员工结婚。在此,对公司女职工的一些特殊劳动保护加以梳理,供大家参考。

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被称为三期,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一、孕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条规定了孕期女职工享有带薪产检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产检请假为由克扣工资。而关于产检的次数和时间,大部分地区的劳动法规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所以一般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等情况处理。

二、产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正常分娩及流产、引产的产假规定,各地略有不同。上海、江苏、浙江等规定正常分娩的产假90天或不少于90天,未满3个月流产的即可享受产假,且产假为二十至三十天。江苏省还规定了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关于产假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江苏、上海等地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江苏的哺乳假为六个月,工资不低于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上海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工资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劳动合同的限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职工、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时,不适用于“三期”女职工。

3.薪资待遇及岗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岗位、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若三期女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也可以像新闻里的女士一样,先去工会等机构反馈一下,如果企业仍不改正,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希望企业也能切实学习法律知识,不要等着上头条才去反思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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