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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那些事:必须要知道的五个婚姻法知识点!
来源:赵峻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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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个万花筒,有的人在里面看到坟墓的暗影,有的人看到幸福的斑斓。幸福的模板大多一样,而婚姻的状况却有多种多样,了解婚姻法里的十个知识点,靠别人不如靠自己。

一、忠诚协议≠财产保障

 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并不是法律义务。法律不禁止男女双方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主动赋予强制执行力。其次忠诚是一种道德义务,没有标准规定,每个地方的风俗不同,对忠诚的判断标准必然也不一样。这种趋向依赖主观判断的义务,如果变成一种法律义务,很容易造成混乱,一些有心之人也有可能钻空子。最后,要证明对方违背这种依赖主观判断的义务,标准难以统一,举证成本大。

二、出轨≠净身出户

除非是对方主动“净身出户”,否则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对方净身出户,几乎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其首要原因是“净身出户”往往会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存权”问题,“生存权”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禁止他人剥夺。

其次,证明“出轨”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从王宝强的例子可以体现,证明“出轨”成本极高,而且法院未必认可其证明力。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净身出户”的书面协议,在未办理离婚之前,只是一张废纸,未发生效力。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后,该书面协议才有效。

三、家暴≠离婚必定成功

家暴是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并不是家暴就能离婚,要证明家暴并达到法律上的家暴条件,才有更大的可能离成婚。被法律意义的“家暴”需要满足三个要件:方式是否符合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与之类似的其他手段,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结果是否达到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时间上是否达到持续性、经常性。

最重要的是证据保存。通过及时报警、及时验伤、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明对方行为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家暴”条件。

四、分居满两年不≠自动离婚

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分居满两年,可以要求离婚,但不是已经自动离婚。

五、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生效

 签了离婚协议,不算离婚,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才算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般订立了离婚协议的双方,为自愿离婚,根据上述法条,自愿离婚需要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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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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