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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普法系列(三):为什么有人第二次离婚也离不成
来源:杨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浏览量:2020

        前一次的文章中,我曾提及了第二次离婚的问题,司法实践过程中,第二次离婚才会使用强制判决离婚规则,言及司法离婚过程中第二次离婚的程序价值。后来有一名看到文章的咨询者打电话询问,说她第二次离婚也没有成功。其实,任何观点类文章提及的都是大概率事件,针对于个案有个案的情况,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过自身的办案和其他同行的经历,我总结了三种第二次离婚也难以成功的情形,拿出来给大家分享:

       1.第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离婚判决间隔时间过长,导致第一次离婚判决所产生的证明力趋近于零。第一次诉讼离婚的程序价值在于取得一份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虽然是败诉的,但确是取得司法离婚成功的必由之路,根据法律规定时隔6个月之后,可以再次起诉,届时就进入到第二次离婚程序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前后犹豫,又觉得想进一步考察一下对方,归因于离婚的意志也不坚定,导致时间顺延,有很多人在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后5、6年,才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一次离婚的意义在于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但时隔5、6年再次起诉,法院会推定为感情已经修复,结果导致第二次离婚与第一次离婚之间的关联度降低,“感情破裂”难以证明,所以第二次离婚又失败了。

       2.在一方患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另一方提起离婚。这种情况不多见,但也不在少数,婚姻本来是双方相互扶持的过程,不能因疾病、贫穷轻言放弃誓言,法律也是遵循基本道德准则的。这种情况我遇到过几次,有的情况是配偶有重大疾病被发现、有的甚至是配偶成为了精神类病人,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提起了离婚诉讼,想要摆脱夫妻间的照顾义务。而这个时候,恰恰是患病一方需要照料的时候,法官也不可能判决离婚,所以此种情形即便是多次起诉,除非换病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离婚,否则仍然不会判决离婚。

       3.第一次离婚以撤诉结案,没有取得驳回起诉的判决书。很多人起诉离婚,往往是“投石问路”,吓唬一下对方,这种情况下当然没有必要较真,法院也为了避免书写判决书之苦,尽量劝解原告方撤诉,于是原告方就顺理成章地撤诉了。但对于真正想要离婚的人而言,这样的撤诉则是十分危险的,撤诉表示原告自己放弃诉讼,无法起到证明感情不和的法律效果,结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手中只有撤诉裁定,没有判决书,法院仍然不会强制判决离婚,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搞不清楚的裁判规则,所以第一次撤诉了,结果第二次也没有离婚成功。

       总而言之,离婚案件的门道还是挺多的,没有看清来那么简单,否则也没有必要因此而产生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专门的人做专门的事,这是事半功倍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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