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资助,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较少。
(1)资助房款或资助购买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是,该法条的前提条件是已经明确该房款是父母赠与的,仅用来解决赠给谁的问题。不能解决资助款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
实务上,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房款,一般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不能将父母的房款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
(2)资助日常生活消费
该部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理和原则,父母对成年子女日常生活的资助,可以视为赠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父母明确强调资助非赠与或有特殊约定除外。
总之,父母资助子女会根据资助原因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无论哪种资助原因,作为成年子女,需明白父母已经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应当尽快学会独立,自力更生,赡养照顾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