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涛律师亲办案例
举办婚礼≠正式结婚
来源: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4
浏览量:1279

    新《婚姻法》实施已十余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广州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网(www.12315lawyer.com)及广州文涛拍案律师团举行的各种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男女双方只要举办了正式婚礼,哪怕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也算是正式结婚了。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在实践中也引发不少问题,不利于保护男女双方、尤其是出于弱势地位一方(往往就是女方)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结婚”问题再进行一些必要的澄清。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关于婚姻成立(即结婚)法定方式,主要存在有“事实婚主义(无式婚)”与“形式婚主义(要式婚)”两种。为避免无式婚的缺陷和不足,保证婚姻的公示性,现代国家基本上采用形式婚主义。自2001年《婚姻法》实施以来,除在个别民族自治地区外,我国已经摒弃了事实婚主义,统一采用形式婚主义。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结婚形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
  登记制。要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到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有关机关依法经过审查,准予双方结婚并发给双方结婚证件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
  仪式制。要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只要举行了结婚仪式,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得到社会的承认。结婚仪式主要有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要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不仅要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结婚登记之前或者之后还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告成立,即登记与仪式缺一不可。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我国实行单一的结婚登记制度,只承认和保护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的婚姻关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结婚登记是我国的法定程序,登记前举行婚礼仪式,并不能代替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只有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婚姻才产生法律效力。只要领取了结婚证,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姻关系即告成立。
  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制度实施,国务院于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婚姻登记条例》,细化了婚姻登记制度,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要的证件和材料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我国均不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由《婚姻法》进行特殊的调整和保护。同居关系仅仅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其保护力度远低于婚姻关系受保护的力度。
  我们再次呼吁:要结婚,到民政,将爱的承诺进行到底!

以上内容由李文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文涛律师咨询。
李文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67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文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