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伟主任律师主页
杨大伟主任律师杨大伟主任律师
留言咨询
杨大伟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人是否要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521

现实中一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根据法律规定,该说法是否能够成立?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下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案例给你讲解!


  【经典案例】

  王女士所在甲公司系一家北京的快递公司代理日本某品牌化妆品的配送,经债务人李先生介绍认识了广州一家快递公司乙,三方当时约定,家公司讲客户预定的化妆日用品从北京发往上海,乙公司收货后,根据订单地址,将客户所需的产品送到客户手中并收取货款,再将代收货款汇到北京。


  自2016年1月-6月,乙公司先后将代收货款工450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债务人李先生,但李先生仅还甲公司230万元,尚欠 家公司货款220多万元。由于中介人李先生已经于20016年因病去世,其名下有四套房屋,其配偶、女儿及父母继承了他的遗产,但不愿承担还款义务。甲方公司负责人问:李先生的家人是否应该归还该笔债务?


  【律师分析】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李先生的家人应该替李先生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依据我国维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维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还规定维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维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为此,李先生的妻子、女儿及父母均是李先生的第顺序继承人,他们在李先生去世后,已经继示了李先生名下的所有房产,且李先生拥有的四套房产价远大于对外所欠的债务,所以李先生妻子、女儿及父母在继承了李先生财产的同时,理应共同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李先生生前所欠王女士所在甲公司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 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最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迁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读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需逃避。如果遇到不法待遇,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内容由杨大伟主任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大伟主任律师咨询。
杨大伟主任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025好评数14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大伟主任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