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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否会过诉讼时效?
来源:兰谣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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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当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为无期限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即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其诉讼时效自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返还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借款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起算,对此应是没有争议的。        


那么,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出借人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长时间未主张借款本息,利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起算?是否会导致部分利息因出借人长时间未主张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能脱离于本金而单独存在,因此利息诉讼时效随本金诉讼时效起算,本金诉讼时效未过,利息诉讼时效亦未过。


2、利息诉讼时效独立于本金诉讼时效,单独计算,本金未过诉讼时效但利息可能已过诉讼时效。


对此,兰谣成律师检索了相关法院判例,采纳不同观点的法院判决均有,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认为利息未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


(1)案号:(2014)瓯民初字第990-3号


【法院观点】民间借贷中,还款付息共同构成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既不能将利息支付与本金的偿还割裂开来,亦不能将每次支付利息作为单独、独立的债务。本案中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且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即20‰,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2013年2月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2)案号:(2016)浙1003民初1755号


【法院观点】对于两被告辩称双方约定利息按季支付,2014年之前的利息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因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完全独立存在,在借款本金受清偿之前,其利息仍持续产生,故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丧失之前,无所谓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已经受到侵害,因而不存在所谓的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问题。






认为利息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


(1)案号:(2016)湘01民终6128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二、诉讼时效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俞某、陈某的纠纷系普通的债权纠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俞某、陈某各自于2006年9月16日出具的说明可知,陈某最后一次承诺还本付息的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故俞某主张本息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2月31日。双方于2014年7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利息只字未提,俞某此时明知其利息请求权已经受到了侵害,但仍不主张,不符合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对陈某提出的时效抗辩,该院予以采纳。但因利息是连续产生的,现俞某于2015年12月22日起诉,该院可保护的利息的时间起算点为2013年12月22日。2013年12月22日之前的产生的利息,该院不予保护;2、利息是本金的孳息,故本金消灭时,利息不再计算。


(2)案号:(2016)闽0783民初2517号


【法院观点】故封某辩称利息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采纳。因本案的起诉之日为2016年9月6日,故对于谢某主张的利息中至2014年9月5日止已届满诉讼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4年9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3)案号:(2013)浙金商终第1088号


【法院观点】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对此前两年中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的借款利息,未过诉讼时效,予以保护,再以前的利息均已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兰谣成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兰谣成律师注:《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以上所选判例皆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但不影响利息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之分析)也即利息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因此,若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方式,则按约定支付利息,若未约定利息支付方式,按法律规定执行,但不管何种支付方式,自借条签订后,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向借款人催要借款本息,若出借人未积极行使权利,因出借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其行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长时间未主张借款本息的行为,即使借款人要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也要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往前推三年(《民法总则》施行前为二年),超过出借人起诉之日三年之前的利息,已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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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兰谣成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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