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4-02 11:00 浏览量:819
案例:
王总经营自己的实业公司多年,经过多年的打拼,积攒下不少财富。但是考虑到商场如战场,若哪天生意失败,将遭到债权人的追索,多年积累的财富将付诸东流,无法保障妻子和子女以后的生活。如是王总咨询律师后,和信托公司商量设计信托来实现财富的保障和传承。王总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为王总的妻子和女儿。一年之后,因经济危机的冲击,王总的公司经营严重亏损,个人和公司欠下了几千万元的债务,已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得知王总曾设立了家族信托,于是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但是因王总设立该家族信托在发生债务之前,债权人的请求被法院驳回。甲的妻子和子女未来的生活得到了保障。
法律规定:
《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