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对该商业广告的发布者不具有合同法的约束力,即不会因为任何人的承诺具有合同的约束力;但该广告若具有确定的内容,该商业广告则应视为要约,只要他人做出相应的承诺,即发生
合同的效力,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
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