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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司佐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量:2418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古某某,男,汉族,×××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电话:136×。

申请人:夏某某,男,汉族,×××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电话:136×。


申请请求: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8)云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由被申请人潘毅达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现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为10167元,本息合计60167元(暂计算)。

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8)云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由被申请人夏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及公告费260元,共计1360元,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以上三项共计61527元(暂计算)

四、由被申请人按照日息0.175‰加倍支付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全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公开开庭审理并2018年12月16日作出2018)云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潘毅达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由被申请人夏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及公告费260元,共计1360元,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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