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致某矿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张董事长的信
2012年12月1日,你我双方订立《某矿集团电煤供需合同》我方按约定付款2000万元。因你方操作不慎被第三方卷款而逃。事后,我方多次催促退款,你方多次推诿、多次承诺、多次违诺。
更甚者,在经第三方协调、我方损失诉讼费的情况下,你方再次违诺。
你方不慎而造成暂时损失,是不智;
你方承诺而违诺,是不信;
你方挟我方对法官之信任而承诺后违诺,是不义;
你方付出汇票再借口收回转付他人,是欺人;
你方对待法官和我方讨债人无礼,是自欺。
试问:你方还以“诚信”二字标榜,其理由何在?
我公司是一家跨行业的集团性关联组织,目前有贸易、矿山、温泉度假、生态农业、书画院等实体企业,总资产近十亿,在当地也算是负责任的组织。对于和你方的纠纷,也不是没有措施应对,而是因为你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故意欺骗,所以不忍出重手、不忍心伤害个人前途。国营上市公司尽管强势,但天理尚在,我方丝毫不惧。我方为私营企业,很多措施极为灵活,正所谓国企有国企的弱项,民企有民企的强项,之所以引而不发,实为慈悲心肠。如若自欺、欺人、不信、不义,自有人惩!
今,我方律师应邀去你公司,你方态度还算诚恳,我方表示感谢。
前述不快,可尽释。
又,你方提议由我方陈述退款理由并附材料,本来,我方并无此义务,但仍考虑今日诚意,一并送到。希望对你方有所帮助。
此致
敬礼
河北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1年4月 24 日
隔日,董事长约见,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