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纠纷:在肾功能不全合并糖尿病的治疗中,应警惕脑梗死的发生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4
浏览量:121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原告因肾功能不全合并糖尿病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中患者出现脑梗死,因被告未对原告采取及时适当的治疗措施,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某医院对于原告脑梗死后遗症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146898.1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糖尿病,脑梗死,赔偿责任,损害结果,诊疗规范

一.引言

在肾功能不全合并糖尿病的治疗中,应随时警惕脑梗死的发生,因此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赵某某与xxxx学院附属xx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Jxxxx民初xxx号”。

二.案例简介

2016年610日原告赵某某因“发现肾功能不全15天”就诊于被告某医院,诊断为肾病伴有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并住院治疗。616日早晨,原告出现左侧嘴角歪斜,左侧手脚无力,被告某医院诊断为感冒,至17日上午才行头部CT,下午确认为急性进展性脑梗死,但未予以及时用药对症治疗。直至620日,被告某医院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治疗,但原告已经出现左嘴角歪斜,吞咽困难,卡食,左侧身体无肌力等后果。72日,原告于某医院出院,随后原告感觉病情有所发展,导致目前脑梗死后遗症的损害后果。

三.诉讼过程

因被告未对原告采取及时适当的治疗措施,导致错失最佳治疗时机,右侧肢体也现出肌力减退,语言能力较前更加恶化,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425955.94元。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诊疗过程,酌情确定被告某医院对于原告脑梗死后遗症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146898.1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于2017610日入被告某医院治疗,在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给予上呼吸道感染的诊断依据不足。在确诊脑梗死后,被告某医院未对患者能否具有溶栓指征进行评估,使患者丧失了溶栓治疗的机会。

(二)医方认为,原告未听从医生劝告继续在该院治疗,若当时遵医嘱继续治疗,可能预后更好。故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仅同意按照轻微责任10%的责任。

(三)医疗司法鉴定认为,原告自身存在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在发生脑梗死后出现左侧肢体偏瘫等后遗症系其疾病的自然进展。某医院忽视了临床症状,未及时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延误了疾病的早期诊断,使患者丧失了溶栓治疗的可能性,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四)原告系中老年女性,存在高血压、糖尿病、双膝关节炎等既往史,存在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危因素,应随时警惕脑梗死的发生。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3.医疗纠纷: 高龄患者甲状腺手术风险大,应重视术后出血导致并发症。医疗纠纷: 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

【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以上内容由梁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波律师咨询。
梁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11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波
  • 执业律所: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4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