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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功过分析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量:368


近日,笔者接待了一起离婚案件的咨询。当事人李女士向笔者陈述到,她和她丈夫王先生于2015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半年后,李女士怀孕,双方于2016年4月结婚。恋爱期间两人的感情很好,但是结婚后,王先生嫉妒心强且怀疑李女士的行为有不检点,故而禁止李女士与其他任何男性有接触,也不允许李女士外出找工作,一个月只给她300元的生活费,这其中还包括了孩子的奶粉费。因为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王先生经常对李女士辱骂、家暴,李女士甚至因为王先生的家暴行为而报警。


在详细了解案情且审查了李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笔者并未建议李女士离婚而是劝导李女士,"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况且现在还有了孩子。就算是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也应该尽量保持家庭的完整。不过李女士拒绝和王先生和好,极力要求离婚。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笔者告诉李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然而李女士却告诉笔者,她已经于2017年2月在安徽起诉了王先生,但是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不得起诉离婚。


2017年年7月,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开展核算公报》显现,上一年我国大陆共有384.1万对配偶处理了离婚手续,比2014年处理离婚的人数增加了5.6%。2015年,我国大陆粗离婚率为2.8‰,比2014年增加了0.1个千分点。而2014年全国共处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加3.9%。这之中,80后、90后年轻人是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人群。


离婚,从来都不是两个人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为了挽回即将破碎的婚姻,维护社会的稳定。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对于存在争议的离婚请求,承办法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动员当事人撤诉,告知双方6个月后可以再行起诉,离婚诉讼当事人6个月后未和好再诉至人民法院的,法官会判决准予离婚。


部分法院为了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离婚率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分别送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允许离婚。


在赞成"离婚冷静期"的诸多法院中,笔者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的观点为代表,概括起来有三:


首先,根据人的心理发展,婚姻从危机走到死亡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期间,有些当事人自身心理可能会发生变化,从想离到不想离。还有些当事人在外力的介入下也可能心回意转,在这些情况下,如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进行冷静、思考,可以避免冲动离婚。所以,冷静期是婚姻止损的必要手段。


其次,从个人心理创伤角度来说,冷静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创伤。现有的庭审方式容易对当事人产生二次伤害,本来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但现在需要把本属于两个人的隐私暴露在他人面前,相当于在伤口上再撒一把盐,对个人心理伤害更大,且很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后遗症。一方面,离婚诉讼如在冷静期内调和,可避免进入对抗式的庭审阶段,从而避免庭审对当事人带来的心理伤害;另一方面,离婚诉讼如在冷静期内未调和,但冷静期的设置可以让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做好心理准备,从而大幅降低庭审对个人心理的冲击力度。


最后,从少儿心理健康角度来说,婚姻问题是否妥善解决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发展,间接决定了孩子的一生命运。如夫妻一方因离婚受到巨大心理冲击,势必在其生活、工作、教育理念等方面受到影响、陷入迷茫、遭遇困境,从而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这种创伤会改变孩子原有的心理预设、重塑负面的心理判断、转变今后的心理决策。婚姻案件具有特殊性、个案性,如在冷静期内便对当事人子女进行心灵关注并加强心理辅导,让孩子尽早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可以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影响,帮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真正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离婚冷静期",笔者认为应该辩证地看待,除了看到该制度对于婚姻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的稳定存在的积极意义以外还应该看到该规定存在的消极影响。


首先,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公民有婚姻自由权,包括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离婚冷静期",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从本质上来说就属于"法官造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官造法所要争论的不应是是否允许的问题,而应是如何对其限制(或允许)的问题。法官造法的本质就是为当前案件创制一条裁判规范,就其限度而言,法官仍应在法律的限度内来创制法律。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下就擅自给当事人送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人为地延长离婚的时间,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行为显属违法。


其次,《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实务操作中还可能涉及到因为当事人无法联系到而要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是六十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法院再设置离婚冷静期要求那么原本可能几个月就可以解脱的当事人就会被拖好几年。笔者认为,判决不予离婚已经成为法官最大化个人利益和保护自己的策略,对首次离婚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和对再次离婚请求判决准予离婚甚至发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都只是服务于同一个目的--增加结案数和降低对法官的不利风险。


最后,金庸先生曾总结过人生"四大苦":冤家会、断舍离、爱别离、求不得。而在这四大苦中,尤以爱别离为最,黯然销魂者,唯别而已矣,没有人希望自己成为悲剧爱情的主角,眼睁睁的看着爱别离的故事在自己身上上演。但是,如果处在婚姻中的爱人因为生活磨灭了激情,感情趋于平淡,甚至走向了完全相反的极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要强行挽回这段失败的婚姻,妄图以公权力不切实际地让双方当事人"破镜重圆",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对婚姻自由的保护,更不符合现实生活中公民对幸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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