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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赔偿费”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来源:姚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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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损失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规定,合同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产生。据此,如果此类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无债务成立的真实基础,应属无效。


那么,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大量的法院判例表明法院的观点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和婚外情达成的补偿协议或给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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