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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例提示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浏览量:6332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例提示


拆迁安置房的出售价格因为低于同档市场价格水平,所以吸引不少购房者的注意,而实践中因为此类房屋的交易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现就笔者所代理的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汇总如下,望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可以积极防控风险,并在诉讼发生时可以积极维权:

案例类型一

原告经中介介绍购买被告房屋后,到政府统一办证时,被告按规定办理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但因房屋涨价,且原告早已在房屋交付时全部支付购房款,对被告没有任何约束与限制,所以被告以当地习俗为由要求数万不等的签字费,一旦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原告不得不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析:

这是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最为典型的纠纷之一,法院胜诉裁判的审查要素为:第一出卖方是否有所有权与处分权,;第二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产证办在谁名下。如果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有权处分,且安置房的产权证登记人也是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类型二

原告经中介介绍购买被告房屋后,到政府统一办证时,被告为得到签字费故意拖延不办理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只有当原告满足了被告的签字费要求后才同意办理新证,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时会不得不退让。

律师评析:

像这一类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处理,第一:因新产证未办,所以关于被告是否为法律上的有权处分人,需要律师对被拆迁房屋的原始产权登记进行调查取证,如登记人为被告,则可以确认被告为合法的处分权人,第二:因过户的前提是诉争房屋需符合办证条件,如经调查确定已符合办证条件,即已办理初始登记,则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过户条件。

案例类型三

原告经由中介购买被告房屋后,全部购房款交给中介,中介将钥匙给原告,原告入住房屋居住使用,至过户时被告却声称自己未收到合同上的全部款项,因此拒绝过户,而原告确实不能提供购房款收据。

律师评析: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与中介之间的纠纷不能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出卖方在出卖房屋后从未对房款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一般根据常理推定房款已支付,支持原告诉请。

案例类型四

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后,在办理过户时或过户前被告死亡,致使原告过户手续无法完成。

律师评析: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通过法院起诉处理的效率会更高,法院在审查通常要素的基础上,如果审查认定诉争房屋已符合办证过户条件,且合同签订主体无处分权暇疵,则判决出卖方的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

案例类型五

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建造或未完工交付,至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时被告不予配合办理交房,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

律师评析:

这种情况下原告比较被动,因为房屋的交付必须要有被告的配合,无其配合,不能完成房屋交付,同时交付房屋时一般需要向拆迁办支付房屋补差款,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如果审查下来确实需要支付补差款,法院会认为房屋尚不符合交付条件,驳回原告起诉。即使会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也要因此超出合同约定之外额外支付房款,因此购房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做足文章,并对合同交易条款进行科学设置,以防被动局面发生。

上述案件仅为典型性案件汇总,其实很多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会涉及更多的法律问题,如被告的处分权缺失,包括被告无处分权,子女出卖父母的房屋,只有配偶一方签字等特殊情形,认定时法院会结合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出卖时原告是否无法准确获悉产权情况,同时根据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及诚信原则进行综合审查。

综合所述,笔者认为在购买拆迁安置房屋时需谨慎为之,并在合同签订时作好法律上的准备工作,以防各类风险的发生及发生纠纷后有效的维权,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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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晓香
  • 执业律所:
    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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