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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意外伤害情形下”的工伤?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量:360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笔者接受了一劳动者的咨询,案情大概如下:A劳动者现在B公司工作,工作职位为:设备操作工。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已经八年,同时,B公司为A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一天,A劳动者刚一上班,因设备操作工作原因在A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受到了C劳动者(同为设备操作工)的意外伤害,导致A当场昏迷。这种情况下,A是否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务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情形?


二、不同观点


这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A不构成工伤。理由为,A、C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及指导、监督关系,A受伤是普通同事之间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所知,并非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受伤。同时,A与C之间可能存在私人恩怨。另一种观点认为,A构成工伤。理由为,A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因“设备操作”这一工作问题受到C的责备,两人之间未发生任何争吵,在A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受到了C的攻击。在这个过程中,A不存在任何过错,A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伤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介入任何因素。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即A构成工伤。现做具体分析。


三、A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具体分析


(一)法律规定


这个事情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0年1月13日作出劳社厅函(2000)4号《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广东省劳动厅的请示。其中指出:“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保障法制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医疗保险司编制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可以将“因履行工作受到暴力伤害”理解为两层含义:一是,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当然,这里的意外伤害,除自然原因造成的伤害外,也包括人为暴力造成的伤害。对此,法律出版社《工伤纠纷》注释版法规专辑对《工伤保险条例》等十四条第(三)项的注释有明确规定。因为不管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伤害,还是人为暴力造成的伤害,都与工作密不可分,紧密相联。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判断受害人是否构成工伤的三个必备条件,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但三个条件之间又是互相联系、不可割裂,当工作原因无法判定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又对工作原因起到非常重要的证明作用,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二)该案分析


第一,根据本案案情,A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操作问题被C突然袭击,A与C并没有发生任何争吵,显然是因A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A遭受暴力伤害,工作原因与暴力伤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介入任何其他因素。同时,A在此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对职工在工作、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的规定,况且A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影响工伤认定。唯此才能符合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精神。


第二,A受伤是因工作问题造成,也就是A受伤完全是由A履行工作职责所致,A遭受暴力伤害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A受伤并非由个人恩怨引起。工伤保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一种受益性的待遇,如果对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把握过于严苛的话,不利于合理合法地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从证据角度来说,也没有证据表明A与C之间存在其他的私人恩怨,也就是对于因个人恩怨造成暴力伤害的猜测缺乏依据。


综上,A劳动者遭受暴力伤害的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A劳动者遭受伤害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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