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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来源:宋金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量:218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2.《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二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
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赡养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人。




【相关案例】

1.赡养协议不能免除部分子女的赡养义务——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赡养协议中免除部分子女法定赡养义务的,应属无效约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2.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无效——彭某诉张甲、张乙、张丙、张某履行赡养义务案


本案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案号:(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377号;(2013)扬民终字第109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



3.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父母有两个以上的子女的情形下,子女之间可以签订赡养协议,就赡养义务的履行做出约定。但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人身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故子女不得通过赡养协议单方免除其赡养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权威观点】

1.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赡养协议的签订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在平等协商、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赡养义务的履行订立的民事协议。其内容一般包括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赡养义务的履行及其监督机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赡养协议首先必须取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同意是签订赡养协议的必经程序,未经老年人同意的赡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赡养协议的签订及其内容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有必要规定须事先征得老年人同意。

  (2)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目前,有关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履行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外,赡养协议的内容也要尊重老年人的主观意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



3.赡养协议的效


赡养协议是指赡养义务人就赡养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所达成的协议,其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赡养协议增加了赡养制度的灵活性,在赡养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失为当前解决赡养问题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效方法。协议效力应依据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判断。《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赡养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上述要件,协议约定的内容未侵害被赡养人的合法权利,则赡养协议之约定应为有效,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需要明确的是,赡养协议并没有改变赡养的本质属性。子女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父母与部分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即使该协议约定的赡养费金额已能满足父母日常生活、医疗需要的,也不能因此免除其他子女应对父母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所订立的协议不满意的,仍可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无论协议内容如何,当出现纠纷或者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物价变化较大等),赡养权利人都有重新向赡养义务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摘自《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沈志先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4.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为无效协议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可知,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依据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性,属于专属义务,不可转让。法律同时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赡养义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故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为无效协议。法律虽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应相互返还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但该返还行为与赡养协议具有的特殊身份属性和伦理道德不符。因此,即使赡养协议无效,父母亦无须返还先前接受的赡养财物,可认定已履行的赡养协议有效。但在赡养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对于已尽较多赡养义务的一方子女,可酌情减轻其应承担的份额,用以平衡子女间的赡养义务。

(摘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胡凤滨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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