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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合拓婚姻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8
浏览量:271

基本案情:

张某(男方)、吴某(女方)于2015年3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14日举办婚礼;2016年9月7日,双方发生争吵,当日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约定:“2、住房安排:电厂小区老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屋内所有装修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就带走随身衣物搬离此房;3、财产分割:双方无其他财产”。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某归还张某所有的冰箱、彩电、洗衣机、项链、戒指、手表、珍珠耳环等婚前张某购置的财产并支付所有物品的使用折旧费;2、判令吴某返还张某为其垫付的吴某购买婚房时所交的税款2,230.00元;3、分割举办婚礼时所收的彩礼23,800.00元;4、诉讼费用由吴某承担。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张某与吴某自愿到辽源市龙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张某负担。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              我国保护异性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使双方除了可以获得精神上的爱情联结,还有法律形式予以维护。当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法律也允许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一经双方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同意,或者一经法院判决,双方即终止婚姻关系。

二、              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普通合同的特点,唯一的特殊之处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备案后,双方即自行解除婚姻关系。除此之外,大家应当注意的是,既然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具有合同的特点,也即是离婚协议属于契约的一种,双方在协议上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如已确认,则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双方除了希望尽快逃离对方之外,在面对双方曾经共同生活的痕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假如双方已决定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进行分割和处理,就应该先慎重考虑离婚以后自己的生活,自己是否能够接受这样一个安排等问题,不能意气用事。

三、              本案中,张某与吴某已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离婚,并对双方财产分配有了一致的协议。张某起诉重新分割夫妻财产,被驳回后继续提出上诉,明显是意气之下的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假如不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对方有欺诈、隐瞒、胁迫等等行为,该合同约定都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当然适用该法律规定。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需要分割,应分割的财产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明确,张某再对夫妻财产起诉进行分割,但又不能证明其在受骗、受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法院判决驳回,是依法判决。张某应当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审慎对待协议条款的拟定,这样既能避免双方之后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诉讼,也可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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